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

图片

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331122000000/2022-874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20
文号: 缙政办发〔2022〕3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JYD01-2022-0010
有效性: 有效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印发《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20 15:21:15 文章来源: 缙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政令201027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201482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建〔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及《中共丽水市委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县城建成区范围,具体见附件及有关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和改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住房中心具体负责申请受理、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经济商务局教育局、公安民政局、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金融国企发展中心、征收指导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物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拟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发改、财政、税务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报缙云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四)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改造的既有住宅;

(七)腾退的直管公房;

(八)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资金;

(三)通过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成套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60平方米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购买的社会房源可按不超过80平方米控制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二)主申请人具有县城建成区范围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或有关乡镇无自有住房、3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同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县城建成区范围常住居民户口或在户籍制度改革前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不在县城建成区范围或有关乡镇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县城建成区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县城建成区范围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员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 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 18 周岁,享受低保的和1-2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经济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

申请家庭人均银行存款企业投资、债权、股票、有价证券的总和不超过20万元(含本数)限额

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自申请之日止前1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

城镇中等偏收入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或仅有一辆汽车初购价值不超过 14 万元,自申请之日止前1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车。

(三)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收入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县政府当年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面积 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保障面积不超过 60平方米,最低保障面积 36平方米。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成年人须在同一户籍内。

第十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

)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在本县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并签订1年及以上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本县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及本人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中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县城建成区范围注册企业自主创业;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不含县城建成区范围)户籍或持

有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公安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申请人在缙云经济开发区(新碧街道)范围内工作满1年以上,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县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主申请人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仅限于申请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仅限于申请货币补贴);

)申请人及配偶在县城建成区范围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  业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县城建成区范围的常住居民户口,已转业安置到用人单位未满7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政策(含货币分房)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及本人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现役随军配偶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役随军的部队或驻军所在地在我县;

(二)随军配偶的申请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县城建成区范围无自有住房(包含住宅和非住宅);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政策(含货币分房);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特殊群体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在县城建成区范围的一线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一线的快递小哥和物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保安人员及全县的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临聘人员。环卫工人指从事垃圾处理、粪池清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保洁等一线工人。公交司机指公交系统内从事公交路线运输的公交司机(私人承包的线路除外),快递小哥是指快递企业从事快件分发、送达等工作的一线员工。物业人员、家政人员、保安人员指在企业一线从事工作的员工。全县的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临聘人员指代课老师和专业医护临时工。

(二)在所属单位从事一线工作,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且由所属单位缴纳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及工作地内无自有住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及未承租公有住房;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及有关工作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或3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一)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四)其他法定情形。

对已列入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购买期房后的,如享受货币补贴的将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可以将租赁期限延长至期房交付后六个月内,但自确认购买期房后的租期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建成区范围或有关乡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的;

(二)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三)申请过批地建房;

(四)拥有营业用房的。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网上申请或向县住房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予以审核:

(一)受理、初审。申请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县住房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复核。县住房中心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县住房中心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县住房中心可在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三)公示、备案。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房中心应当在县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中心应当根据异议内容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中心予以登记备案。

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应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城镇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特殊群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货币补贴,具体轮候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已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至二级残疾人、民政在册的三老(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三孩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复员军人是指195410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当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需结合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实物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三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应当在接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租金计收。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具体明确。

第三十五条  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统一采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特殊群体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条  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 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或拒不服从管理,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同时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拒不履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县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需提供无房证明材料,并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申请人对县建设局作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建设局申诉。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良信用管理档案。

第四十九条  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中心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建设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五十六条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20日起施行。《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缙政办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

 

1.五云街道 

镇中社区、水南社区、北门社区、风景山社区、朝晖社区、

金梅亭社区、西桥社区、五里牌社区、建设村、水南村、中心村、丹阳村、东门村、三里街村、杜桥村、状元村、西寮村、镇东村、官店村、船埠头村、下双龙村、双龙村、周村村、洋潭头村、名山村。

2.新碧街道 

福康村、黄碧街村、上小溪村、下小溪村、新康村、姓尚村、

黄碧虞村、黄碧村村、新西村。

3.东渡镇

东渡村、兰口村、雅村村。

4.七里乡 

七里村、金弄村。

 

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

 

铁城村、鼎湖村、田村村、前湖村、下洋村。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印发《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印发《bet36体育投注_bet36体育在线-官网*app: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附件:
附件: